35岁农民与幼女同居生子,被判三缓五——这起强奸案缘何“法内开恩”
日前,桐城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强奸案的被告人胡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普通强奸案的成年被告人,一般都要从重处罚,胡某为何获轻判?这是一起怎样的强奸案?
被告人胡某系桐城市山区农民,35岁时还未找上对象。这年,在媒人介绍、斡旋和交纳2万元定亲彩礼后,胡某与贵州威宁县一村女黄某相识恋爱。交往期间,胡某谎称自己年龄28岁,看外貌已成人的黄某谎称自己年龄19岁。 2009年6月,双方按照乡村风俗在胡某家举行了结婚仪式,嗣后即开始同居生活,不久黄某怀上身孕,两人渐至情深意笃。
2010年7月,胡某住所地计划生育办公室发现黄某怀孕,经调查发现黄某与胡某同居时不到14周岁,遂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侦查,同时对胡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2011年2月,检察机关以胡某犯强奸罪提起公诉。
桐城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明知黄某系不满14周岁的幼女后,仍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其是否自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但考虑到胡某有自愿认罪、坦白交待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的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及情有可原之处,特别是考虑到已分娩的黄某和所生小孩离不开胡某的照料,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从轻处罚。 ·张仙国·
法官说法
这是一起极为特殊的强奸个案,本案的判决,体现了法律和社会两种效果的有机统一,折射出基层法院法官的能动司法、人性化司法及和谐司法。
胡某与明知不满14周岁的幼女黄某同居发生性关系,导致黄某怀孕,确实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根据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试行)》关于强奸罪的理解与适用,对于未婚男青少年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不满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交往中发生性关系,可不以强奸罪论处。根据此规定,胡某与黄某应视同此情。根据该 《指导意见》和 《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对胡某不宜按一般强奸情况对待,从实现公正出发,对胡某从宽处刑较为妥当。
其次,从社会效果层面看,本案被告人胡某大龄未婚,而黄某又谎称自己已经19岁,也是导致胡某与她同居发生关系的原因。胡某主观恶性不大,若对胡某处以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实刑,黄某及所生之子将面临生活无以维持的局面,显然不利于社会和谐。有鉴于此,法院“法内开恩”,作出了上述判决,维护了法律权威也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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