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嫁女不应分配征地补偿款吗?
[摘要]律师:可采取法律途径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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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李大永
市民吴先生日前给本报热线来电反映说,他家住在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石河村青年组,该村民组前不久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时候,却以吴先生的女儿吴小姐出嫁为由,拒绝其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吴先生表示女儿户口一直在村里,并未迁走,村民组不让女儿参与分配似乎有点不公平。
记者在采访中据了解,桐城市文昌街道办事处石河村现有村民6000多人,共有47个村民组。青年组是其中之一。该村民组组长姚官年对记者说,2002年该村民组被征地100多亩,征地补偿款于去年8月1日到账(吴小姐是去年5月出嫁)。村民组全体党员和家庭代表一起商讨分配方案,决定按人头计算,计每人分得9000元左右。“如果女孩子在村民组就参与分配,一旦出嫁了不在村民组,就不参与分配。”姚组长还表示,倒插门的女婿跟村里男性一样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就吴先生反映的事情,姚组长表示,类似的情况在该村民组有二十多位。那些与吴小姐一样出嫁的女孩子都没有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因为从1970年起,该村民组出嫁的女子就不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这也算是他们的一个“土政策”。姚组长说,退一万步讲,即使吴小姐户口空挂在村民组里都没关系,只是不能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记者问,这么做会不会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姚组长表示,听人说过一些。不过他强调这是大家决定的,记者可以随便问人。
石河村的村委会主任吴福全证实了姚组长关于“土政策”的说法,其表示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是这样了,不过他也听说有人通过采取法律途径拿到过钱。
记者在市国土资源局耕地保护科获悉,农村土地实行30年承包经营不变,按规定,征地补偿款是按照征地面积计算和分配的,吴小姐户口无论在不在该村,对其家庭的征地补偿应该没有任何影响。(记者了解的情况是青年组自2002年起土地就没有调整过,一直按人头分配)不过相关工作人员也表示,在一些地方农村的传统观念里,女儿出嫁以后就不参与分配,这种情况难免会引发一些争议,当事人应该与村民组协商解决。
据了解,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同时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一些经济条件好的村组实行集体分配征地补偿和分红,但各种因经济利益分配而引发的矛盾也日益增多,如出嫁女和回迁户等。此外,“村改居”后,新迁入的居民与当地原居民在集体资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的矛盾也有发生。
安徽甄昭律师事务所谭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类似的情况有不少。他认为应该是按户口分配,如果吴小姐户口在该村民组,就应该享受村民待遇,因为农村承包土地是30年不变的。
谭律师表示,征地补偿款是对失去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补偿,它归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具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就应享有均等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吴小姐可以到村民组主张自己的村民权利,如果村民组拒绝吴小姐的主张和请求,吴小姐可以采取法律途径,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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