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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有几分“财”有几分

安庆晚报 2010-10-12 00:23 大字

 

 

刘文革

 

周国庆

一场持续了近四年的遗产之争尘埃落定,同为养女却因对养父母尽孝不同分得了不同份额的遗产。记者今天要讲述的就是这样一件发人深省的事。

张小花(化名)和张晓美(化名)系张明、吴月英夫妇的养女。1960年,张明夫妇收张晓美为养女。1971年初,张晓美初中毕业后招工到望江县华阳河农场,年底放弃工作回桐城与养父母共同生活,1975年婚后搬出养父母家。后来,张小花的亲生父母将十岁的她送给舅舅舅妈即张明、吴月英夫妇抚养,改名张小花;1982年张小花初中毕业以养女身份在张明的单位待业;1987年又以养女身份顶替张明至桐城某单位工作至今。

其间张小花夫妻与养父母发生矛盾,曾搬离养父母家,矛盾缓和后搬回,1996年另购房后搬走。2004年春,张明突发疾病去世;2006年农历正月吴月英因车祸抢救无效死亡。吴月英去世前将5间平房钥匙及46290元积蓄交给张晓美保管。张小花要求张晓美交出上述遗产由其继承遭拒绝,遂引发诉讼。

身份之争

2007年1月,张小花以张晓美侵犯其财产所有权为由,将其告到桐城市法院,理由是张晓美婚后搬出养父母家时已解除收养关系,其占有遗产即对自己构成侵权。

张晓美认为,张小花的亲生父母与张明夫妇是亲戚关系,原告与张明夫妇虽有共同生活经历,但未建立收养关系,遗产应由其继承。桐城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因就业需要改名张小花,根据现有证据,被继承人张明的堂弟及两被继承人的邻居均证明两被继承人未曾收原告为养女;原告亦未能举证其与两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合法收养关系。因此,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张小花不服提出上诉。

安庆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张小花提出张晓美与养父母之间收养关系已解除,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张小花在一审、二审期间不能证明张晓美与养父母之间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公开解除了收养关系,张晓美对事实又予以否认,故对张小花的主张不予支持。经查张小花改名、顶替及与张明夫妇共同生活等均发生在《收养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张小花与张明夫妇之间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张小花自上中学以来即与张明夫妇共同生活,且以养女身份顶替参加工作,双方填写履历表均以父母及女儿相称,张小花结婚生子后仍住在张家等证明事实收养关系成立;从张明夫妇墓碑上刻有“女儿张小花”可推知,张小花养女身份得到亲友及张晓美认可,遂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安庆市中级法院认为,张小花与张晓美作为养女在养父母死后依法均享有继承权。法院同时认为,双方继承权确定前,张明夫妇的遗产归属不能明确,张晓美保管财产并不构成对张小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张小花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至于两人作为法定继承人是否应当分得遗产和分得多少遗产,属于财产继承问题,遂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张小花要求返还遗产的请求。

遗产继承之争

2007年11月,张小花向桐城市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张晓美保管的遗产。

桐城市法院审理查明,被继承人张明夫妇临终前住院期间均由张晓美陪护,张明生前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及墓穴使用人建墓申请书证明张晓美对张明的丧事尽了主要义务;吴月英的丧事系张晓美独自操办,吴月英临终前的住院费及丧事等费用均为张晓美支出,因此依法判决张晓美继承60%遗产,其中房屋归被告张晓美所有(经评估价值85655.28元),张小花应得40%折款34266.11元。张小花认为与养父母生活时间较长,要求与张晓美平分遗产,并要求将房屋判归其所有,自己给予张晓美50%的折款,遂提出上诉。

安庆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审查明的事实有充分证据,张小花与张晓美作为养女依法均享有继承权,原审基于张晓美在被继承人生前住院及丧事办理中尽了主要义务的实际情况,判决张晓美继承60%遗产,符合法律规定,张小花要求与张晓美平分遗产缺乏法律依据,遂于2008年8月底终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没想到时间不长,又起波澜。

房产增值之争

2008年10月,该案涉及的遗产房屋即将拆迁,11月4日张晓美与拆迁方达成协议可获补偿款429097.15元。张小花感觉先前评估机构对房屋的评估价值严重缩水,损害了其权益,11月25日以拆迁补偿协议作为新证据向桐城市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对原判决提请抗诉。

桐城市检察院查明,该案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机构具有鉴定资质,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至于判决生效后,房屋协议拆迁补偿款远高出先前评估价值,这个结果双方都没想到,房屋增值与案件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桐城市检察院决定不予提请抗诉。张小花随后向安庆市检察院提出申诉,也未获支持;后又向省检察院提出申诉,今年9月省检察院审查后作出决定,不予抗诉。

至此,这场近四年的遗产纠纷案才彻底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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