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违反法律法规 依法撤销缓刑被收监

皖江晚报 2018-07-17 00:44 大字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杨晓晴陈丹报道缓刑是一种非监禁刑,不等于免予处罚,依法应当接受社区矫正。李某在缓刑期间未请假外出吸毒被处行政处罚,不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近日,被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其撤销缓刑,收监执行拘役6个月。

李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太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判决生效后交由社区矫正机关太湖县司法局执行。

据了解,李某在社区矫正初期表现较好。2018年5月20日,太湖县司法局工作人员发现社区服刑人员李某无法联系,经调查得知,李某未经批准外出至上海市,2018年5月15日,因吸毒被上海市松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执行机关太湖县司法局依法建议太湖县人民法院对社区矫正人员李某撤销缓刑。太湖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罪犯李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拘役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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