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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老伎俩”专骗老年人两惯犯再次获刑

皖江晚报 2018-01-17 14:54 大字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吴卫兵报道近日,太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洪某、张某诈骗一案,当庭以诈骗罪分别判处洪某、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和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4000元。宣判后,两被告人被依法逮捕。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洪某、张某此前均因第三次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017年1月7日、3月7日,两人先后刑满释放。同年6月8日至6月19日,张某、洪某共骑一辆摩托车至太湖县晋熙镇、花亭湖附近、城西乡境内及望江县华阳镇,选择独自一人的女性老人为作案目标,采取“丢包、捡钱、分钱”的伎俩四次实施诈骗。先后骗取被害人周某某、殷某某以及何某某的黄金耳环各一对,曹某某的金戒指一枚。张某、洪某将所骗来的金首饰出卖后二人平分赃款。

经太湖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被骗首饰价格为5191.6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洪某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老年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又系累犯,加上多次诈骗及诈骗对象均为老年人,依法应从重处罚。但两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属坦白,其亲属已代为退还全部赃款,且被告人洪某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太湖县人民法院对两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现已生效,1月14日已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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