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严重超载 核定7人实载15人
本报讯(杨晓晴记者周国庆)日前,太湖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吴某某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已于8月10日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15时33分,被告人吴某某驾驶皖H55138号小型汽车载乘中小学学生共14名行驶至太湖县新仓镇金鸡村村级公路700米处时,被太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一中队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驾驶的皖H55138号小型汽车为非营运性质,核定载客人数7人,实际载客15人,超载8人。被告人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在从事校车业务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庭审时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诚恳,且系初犯,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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