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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太)市监罚字〔2017〕59号

太湖周刊 2017-06-23 09:42 大字
太湖县史丹龙漆专卖店等10户企业:

经查,你企业有以下违法事实: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企业连续两年或三年未依法报送2013、2014、2015年度报告,也未进行过工商联络员注册。 2016至2017年间,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企业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5月22日,我局提请太湖县国税局、地税局调查核实你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登记情况,税务部门证实你企业未正常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税务登记,提请我局吊销你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在无法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27日通过太湖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thx.gov.cn/)和太湖县市场监督局网站(http://scj.thx.gov.cn/)以及2017年6月2日《安庆日报.太湖周刊》第三版向你企业公告送达了太市听告字〔2017〕5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拟吊销其营业执照,你企业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企业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的相关规定,构成了“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太湖县史丹龙漆专卖店等10户企业营业执照,其债权债务由投资人组织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太湖县人民政府或者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太湖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名单详见附件)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17日

太湖县史丹龙漆专卖店等10户吊销企业名单

1、340825000014635宁波市鄞州银峰电子器件厂太湖分厂

2、340825000022065太湖县史丹龙漆专卖店

3、340825000022215太湖县永强装潢材料店

4、340825000026964太湖县马林农资经营部

5、340825000005843太湖县丰源五矿化工厂

6、340825000023319太湖县应楼家庭农场

7、340825000023062太湖县达伟家庭农场

8、340825000026069太湖县稼旺家庭农场

9、340825000005431太湖县平安网吧

10、340825000024469太湖县利丰家庭农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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