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连续超过六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拟吊销营业执照的听证告知书太市听告字(2017)58号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行为一案,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你企业连续两年或三年未依法报送2013、2014、2015年度报告,也未进行过工商联络员注册。2016至2017年间,我局执法人员通过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实地核查,发现你企业未在登记注册的住所(经营场所)开展经营活动;2017年5月22日,我局提请太湖县国税局、地税局调查核实你企业纳税申报和税务登记情况,税务部门证实你企业未正常纳税申报或未办理税务登记,提请我局吊销你企业营业执照。你企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企业法人歇业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行为,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拟吊销太湖县供销社招待所新城门市部等6户企业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企业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因你企业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也无法直接和邮寄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八条之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或要求举行听证,你企业应当在本听证告知发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电话:0556-4164806)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附:太湖县供销社招待所新城门市部等6户拟吊销企业名单
太湖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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