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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社会保险局(征缴中心)全面启动2017年度基数申报工作

太湖周刊 2017-05-12 10:00 大字
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对于规范社会保险参保行为,夯实基金征缴基础,切实保障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及《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统一开展2017年度(2017年7月1日到2018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和书面稽核工作(简称申报稽核)。具体步骤如下:

一、申报稽核的范围及内容(一)申报稽核范围

已在我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参保单位及其

职工。

(二)申报内容

1、2017年3月参保单位实有职工人数;

2、2016年参保单位月均职工工资总额;

3、2016年参保职工本人月均工资收入(当年新参保职工申报金额为起薪当月工资收入)。

(三)稽核内容

1、参保单位申报的参保人数、缴费基数是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2、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险种参保;

3、参保单位是否按规定公示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申报的工资收入。

二、申报程序和要求(一)材料领取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业务经办人员凭单位介绍信并自备U盘,于2017年6月15日前到县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社保局服务大厅)拷贝电子数据并领取纸质材料。

申报材料:

1、《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2、《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

3、《太湖县社会保险书面稽核自查表》;

以上三项材料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需完全一致,且纸质文档需签字盖章。

企业单位还应提供2016年12月份全部职工工资、资金、津贴等发放表原件及其复印件;

机关、事业单位(含财政供给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应提供2016年12月份财政部门统发工资明细表、绩效工资、资金等涉及工资福利的总账和明细账材料复印件各1份;

民办非企业等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单位提供申报材料。

参保单位提供的各项材料原件审核后当即退还,复印件需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和财务部门印章。

(二)材料公示

《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明细表》由单位职工本人签名确认,职工签字完成后需在本单位醒目位置上公示7天以上,公示结束后参保单位需保存备查。

(三)材料报送

各参保单位于2017年6月23日前完成申报稽核工作。

(四)书面稽核

县社保局对参保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稽核,核定其缴费基数。对部分缴费基数申报误差较大的单位,社保局下达限期整改意见书,经参保单位二次申报后再核定其缴费基数。

(五)实地稽核

社保局根据申报稽核情况,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列为本年度实地稽核重点单位: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和瞒报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平均工资水平的;

3、有参保人数、缴费基数等举报、投诉的。

三、缴费基数核定

1、职工以本人2016年1至12月份工资收入总额的月平均数作为2017年度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

机关单位(含参公管理的单位)职工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应发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警衔津贴、海关津贴等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地区附加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

事业单位职工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包括:应发工资、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国家统一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绩效工资。

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2016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2、参保单位以本单位2016年1至12月份职工工资总额为2017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单位,以参保人员2016年1至12月份的工资总额作为本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3、参保单位各险种参保人数和缴费基数应保持一致,职工个人各险种采用一个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当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4、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的,社保经办机构将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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