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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城区车辆乱停乱放综合整治的通告

太湖周刊 2016-09-15 00:00 大字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区道路停车秩序,提升城市品位,争创省级文明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研究,决定对城区车辆乱停乱放进行综合整治。现通告如下:

一、两轮摩托车、电瓶车、自行车需要临时停放的,必须停放在人行道上施划的停车泊位内,车头朝外,摆放整齐;其它机动车和三轮(含三轮)以上电瓶车应当在指定或批准设置的停车场、停车泊位按规定依次停放,并做到首尾一致、整齐排列。

二、城区道路两侧沿街单位、商住户的车辆,本单位职工和来办理业务的车辆一律进入自有院落或在停车场停放。各单位、商住户按照“门前三包”责任制要求,负责好各自门前的车辆停放秩序

三、临时停车场的设置和城区道路停车泊位的施划由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资源设置停车场或施划停车泊位。

四、城区主干道乱停乱放的车辆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管理,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公共广场等乱停乱放的车辆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管理,农用车辆乱停乱放的由农机管理部门依法管理。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

告,责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由执法人员拍照取证,粘贴《违法停车告知单》,按违章停车进行处理,必要时将车辆拖离现场。

五、本通告自2016年9月19日起施行。希望广大市民予以理解、支持和配合,请广大交通参与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绿色出行、文明驾驶、规范停车。

太湖县人民政府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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