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余小飞 朱蕾
“请求法院解除对我的限制出境措施,我愿意主动履行义务。 ”近日,家住宿松县的孟某收拾好行李前往马来西亚谈生意,办理出境手续时被海关工作人员告知护照已失效,无法出境。孟某急忙联系宿松县法院,要求解决与申请执行人高某的借贷纠纷,请求解除对其限制出境措施。
被执行人孟某因生意周转向高某借款7万元,因到期未予偿还,高某向宿松县法院提起诉讼,其诉求得到支持。但孟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宿松法院经过“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调查孟某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官多次上门,也未查找到孟某的下落,案件执行一时陷入僵局。
为寻找案件突破口,执行法官对孟某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及周边群众进行了走访,有人反映孟某经常来往内地与马来西亚之间做生意。获此线索,执行法官立即赶到宿松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调取了孟某的出入境记录以及护照信息,证实了该执行线索的真实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宿松县法院及时作出限制孟某出境的决定。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将法律文书送达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提请将孟某现持有的护照宣布作废。此后不久,孟某很快在出境过程中发现护照已被宣布失效,无法通过海关,于是发生了开头“要求解决与申请执行人高某借贷纠纷”的一幕。
在法院主持下,孟某与高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现场履行了第一批给付义务。 “欠钱不还连国门都出不了,早知道这样还不如主动还钱。”事后,孟某对自己的行为后悔不已。
【法官提醒】
限制出境是法院惩戒失信被执行人的一项措施。我国《出入境管理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被执行人的限制出境均有规定,限制对象不仅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还包括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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