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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扶贫办答本报读者疑问光伏扶贫:自筹资金不超1/3即算合规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6-08-23 00:00 大字

[摘要]光伏扶贫:自筹资金不超1/3即算合规

■ 本报记者陆杨

8月2日,本报以《光伏扶贫 每户要交1000元? 》为题报道了宿松县隘口乡古山村村民对光伏扶贫资金来源的疑虑,报道也对此做出了解释。

此文见报后,很多读者纷纷联系本报记者,就光伏扶贫的更多问题进行了咨询。昨日本报就这些读者关心得问题咨询了省扶贫办,现解答如下:

贫困户自筹资金,到底交多少?

定远县池河镇读者张先生看到上一篇报道后联系本报记者表示,他们当地也在搞光伏扶贫,但贫困户的自筹资金达到了5000元,“为什么宿松只要交1000元呢? ”

记者咨询省扶贫办后获悉,安徽省《关于实施光伏扶贫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贫困户户用光伏电站建设资金,采取省级补助、市县安排和贫困户自筹各1/3的办法筹资。

“只要贫困户的自筹资金不超过三分之一,即8000元,就算合规。 ”省扶贫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各地针对自筹资金的补助标准不同,一些地区会吸引社会或企业捐赠,解决贫困户部分资金。

都是贫困户,为何人有我无?

灵璧县某乡镇读者蔡先生看到报道后也给记者打来了电话,他表示,村里搞了光伏扶贫,但不是所有人都有。他直言,既然是扶贫政策,为何不能一视同仁呢?

记者了解到,光伏扶贫的实施对象之一是无劳动力、无资源、无稳定收入来源的贫困户。为保证公平,安徽省基层扶贫部门也出台了选户原则。以金寨县为例,该县制定了“五优先”和“六不准”政策。

“五优先”是指,家庭成员三人以上,生活特别困难,没有劳动力导致贫困的农村贫困户优先;因重度残疾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贫困户优先;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军属贫困户优先;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独生子女贫困户或两女户贫困户优先;生活特别困难,隔代抚养的孤儿贫困户优先。

“六不准”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工作和退休人员、在职村干、国企职工的家庭不准;享受五保供养待遇的不准;有汽车的家庭不准;有公司或者是“小老板”的家庭不准;有“小洋楼”的家庭不准;子女或父母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或抚养义务分户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其他为套取国家政策补贴扶持而人为主观恶意分户的不准。

省扶贫办有关负责人表示,光伏扶贫是实施***、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各地在选户时都会综合考量,避免“大水漫灌”现象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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