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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家庭需要社会温暖

安庆晚报 2014-11-04 13:59 大字

 

本报讯(袁勇奇

 

记者

 

周国庆)因女儿患有精神病,经常伤害家人和外人,让父亲无法忍受,为了家人和村民,他无奈将女儿杀害。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故意杀人案,朱某杀死患有精神病的女儿,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治疗九年,女儿病情未好转

被告人朱某年近五旬,家庭人口五人,妻系先天性智障,无劳动能力;长子和次子均未婚、弱智;女儿朱某英,现年25岁。家庭生活来源主要依赖朱某种地维持。2006年,朱某英经医院诊断患精神分裂症,日常生活不能自理,朱某带女儿朱某英四处求医治疗。2006年8月、2008年6月、2008年10月、2011年3月朱某分别四次带朱某英到九江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治疗后,朱某英病情常复发仍不见好转,吃饭、洗澡等日常生活之事都不能自理,经常跑出去伤害他人,朱某只得将她锁在家里。朱某英在家,因其身上常有屎尿,屋内散发怪异气味,家人不能过正常生活,朱某英的日常生活由朱某长期护理和照顾。

不堪重负,父亲无奈动杀机

案发前一段时间,朱某见女儿朱某英的病情经长期治疗仍不见好转,因不堪忍受长期照顾女儿,为了自己及家人不再被拖累,遂产生杀害女儿的念头。朱某从医生医嘱得知,朱某英的病情严重时服用治疗精神分裂症的“氯氮平”药片不能超过四粒,服用过量就有生命危险。

2014年2月27日6时许,朱某骑电动车将被害人朱某英从家中带至洲头乡小瓜村“春风圩”圩坝上。到达“春风圩”后,朱某将过量“氯氮平”药片给朱某英吞食,朱某英吞食后倒地昏迷。最后,发现朱某英死后,朱某便用铁锹在斜坡上挖了一个坑,用被套将朱某英的尸体盖着并掩埋,并买来鞭炮,放在坟堆上,后骑电瓶车回家。经宿松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朱某英系氯氮平中毒死亡。

3月3日,小瓜村村民到“春风圩”菜地,发现“春风圩”圩坝上有一新坟墓,坟墓上有一挂鞭炮,3月4日村民向村干反映,村干立即向派出所报案。

3月4日,宿松县洲头派出所通过村干通知被告人朱某到所说明情况,朱某到洲头派出所后,主动交代了杀害其女朱某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告人朱某在2014年2月27日实施危害行为时辨认能力及控制能力存在,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酌情轻处,一审被判五年刑

案发后,被害人朱某英的母亲、两个哥哥向司法机关求情,并对被告人朱某表示谅解,请求对朱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的同村村民向司法机关请求对朱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的犯罪事实尚未被公安机关发觉,公安机关通过村干通知被告人朱某说明情况,朱某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了杀害其女朱某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观本案,被告人朱某在对患精神分裂症女儿朱某英尽力照顾、治疗九年后,却未看到好转希望,源于多年艰苦积累的精神压力和家庭经济困难,为了让家人得到解脱,被告人朱某实施了杀死女儿的行为,其犯罪动机并不是单纯为了其本人摆脱负担、放弃抚养义务,其实施犯罪有特殊的经济和精神原因,犯罪动机有值得宽宥之处。相对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故意杀人行为,朱某主观恶性相对较轻,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且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朱某没有上诉,11月2日判决书生效。

记者手记

被告人朱某在对患精神分裂症女儿朱某英尽力照顾、治疗九年后,却未看到好转希望,源于多年艰苦积累的精神压力和家庭经济困难,为了让家人得到解脱,实施了杀死女儿的行为。虎毒尚且不食子,可以想象,朱某在结束女儿生命时心中的那份痛苦和绝望。近年来,由于种种原因,社会上的精神病患者日渐增多,一些贫困家庭迫于无奈,只好把重症精神病患者用铁链拴住、用铁笼囚住,甚至于杀死。这些精神病患者家庭都是社会的弱势群体,把过多的经济负担给他们承担,他们显然承受不起。政府应当采取一些措施。呼吁政府改善精神病人的医疗现状、建立完善的社区精神卫生医疗救助体系。同时,呼吁社会给予精神病人更多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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