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色诱路人同伙乘机盗窃
[摘要]4名被告
构成盗窃罪被处刑罚
本报讯(耕夫
记者
周国庆)女子色诱男子入租住的房子后,与同伙男性趁机盗窃他人钱物,自以为计谋天衣无缝,最终仍难逃法网。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涉案女子汪某女、李某女,男子唐某男、张某男因均构成盗窃罪被处刑罚。10月8日判决已生效。
经查,被告汪某女,1970年2月生,湖北省江陵县人:被告李某女,1973年11月生,湖北省潜江市人:被告人唐某男,1964年10月生,湖北省江陵县人;被告人张某男,1971年5月生,湖北省江陵县人。2013年10月份,张某男、李某女来到宿松县孚玉镇伺机以“色诱”的方式实施盗窃,并事先在孚玉镇西畴街租用一间房子。2013年10月24日上午,李某女在县长途车站附近物色到被害人许某后,以“按摩”为由将其骗至出租屋,进屋后李某女将许某衣服脱下假装按摩,期间张某男趁机将许某口袋内的3500元现金盗走,得逞后李某女借机逃离。
此后在2014年3月、4月期间,他们共5次以相同手段实施盗窃,其中唐某男、汪某女盗窃价值4820元,张某男、李某女盗窃价值4200元。2014年4月18日,四名被告人来到望江县准备以上述方式盗窃作案,当晚被宿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四被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四被告自愿认罪,被告亲属代其退缴了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四被告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判决:唐某男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汪某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张某男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李某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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