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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钱就可提供*中奖信息?

安庆晚报 2014-10-12 14:06 大字

[摘要]别信,这是骗子使出的电信诈骗新花样

 

本报讯(山林

 

记者

 

周国庆)10月10日,宿松县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冒充香港*公司工作人员,以提供*中奖信息,收取信息费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案件。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5、6月至2014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马某(女)在湖北随州、安徽宿松等地冒充香港*公司员工,以提供*“特码”信息收取信息费为名实施诈骗。2013年11月15日以来,被告人陈某、马某将事先从网上购买的用于作案的118部手机及相关设备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设置,分别安放在租用的宿松县孚玉镇车站街李某家以及宿松中学附近张某家的两间民宅内,在手机内设置好拨号的区段,每日自8时至21时不断向该号段号码拨打电话,自2014年1月4日至2014年3月15日共向两千四百余万个号码拨打过电话,每个被叫号码仅响铃6秒钟后挂断,待对方回电,陈某、马某即以香港*公司员工向“彩民”提供“特码”信息收取信息费为名实施诈骗,并许下不中奖赔偿3倍的承诺。

被害人刘某山不幸中招,先后分七次向陈某、马某提供的账户汇款61500元。被害人刘某元也不幸被骗,分三次向陈某、马某提供的账户汇款2600元。两被告人共诈骗64100元。

2014年3月14日,被告人陈某、马某在其租住的宿松县孚玉镇车站街住处被宿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现场扣押被告人陈某现金829元,马某现金51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马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马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鉴于陈某、马某在庭审中自愿认罪,陈某有犯罪前科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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