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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农田倾倒15吨危险废物

安庆晚报 2014-01-06 15:34 大字

[摘要]焚烧后有毒有害烟雾致周边居民不适被捕

 

本报讯(孙春旺

 

黄小勇

 

卢向波)常年在外地打工的男子孙某,受利益驱使,从外地运输15吨危险废物回乡倾倒到农田后准备焚烧。1月3日,记者从宿松警方了解到,孙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依法决定逮捕。

家住宿松县九姑乡的孙某,在浙江宁波打工期间,了解到当地一家工厂排出的废物中含有大量的铜,对这些废物焚烧后可以从中进行提炼,浙江台州市有人专门收购用该废物焚烧出来的灰烬,有不少外地人专门做这个生意。于是,孙某萌生收购该废物运回家乡进行焚烧的发财主意。2013年11月,孙某与人合伙以14000元的价格从该厂购进40吨废物,其中15吨属危险废物,然后用大型货车运回到老家宿松县。

为避人耳目,他利用凌晨时间,将该废物倾倒到位于宿松县长铺镇的一处偏僻农田里,准备几天后进行焚烧。就在倾倒后的当天下午,其中的15吨危险废物被田主无意点燃,燃烧过程中产生出大量有毒有害烟雾,致使周边居民出现头晕、呕吐症状。宿松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报警后,迅速立案侦查。通过连续一周的深入侦查,掌握了孙某涉嫌污染环境的大量证据。十天后,民警将躲藏在外地的孙某抓获归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也就是说孙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该案成为宿松县公安机关侦办污染环境的首例案件,等待孙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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