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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年前的平价电合同现在能适用吗?

安庆晚报 2013-09-18 16:13 大字

[摘要]一起涉及107户农户的用电纠纷圆满解决,为各地同网同价提供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

 

本报讯(记者

 

周国庆)9月13日,宿松具凉亭镇的陈丙水等107户农户从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柏萍的手中拿到了民事裁定书,撤回上诉。一起可能引发为群体性事件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1984年,当时被告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与凉亭镇的陈咀、石咀和洪屋岭的三个村民组的107户农户达成协议,征用他们的土地建设35KV变电所。条件是这些农户在变电所建成后,享用民用照明平价电(0.25元/度)的待遇,而且协议中的平价电标准是不另加任何附加的成本价。

从那时起,这107户农户就一直单独地亨用这一待遇。令他们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情况在2011年4月份就发生了变化,这些农户再到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电费时被告知要与其他人员一样缴纳居民电价(0.5653元/度),且必须同网同价。

但107户农户不认可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做法,认为这么多年自己一直按时主动缴纳电费,是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当初协议。于是107户农户只缴纳0.25元/度平价电费,而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就是不收。于是双方闹僵,只能法庭上见。

2012年4月份,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一纸诉状将107户农户告上宿松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确认农户们应按国家规定的现行电价标准缴纳电费。

2013年1月30日,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平价电与议价电是我国当时计划经济的产物,根据当时政策,为了顺利推进工程的建设,给被征地农民更多的优惠,宿松县人民政府凉亭区公所作出决定,给这107户农户的民用照明用电一律按平价收费。后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电价市场化后,取消了平价电与议价电的区分,特别是近年来国家政策规定同网同价,基于当时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平价电已不复存在,当时有关平价电的决定已失去适用的前提,因此被告107户农户要求按照平价电缴纳电费已无法律与政策依据。遂判决:陈丙水等107户农户按同网的电价(0.5653元/度)标准向原告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电费。

一审判决后,107户农户认为判决不公,提出上诉。二审开庭后,双方的焦点仍然在平价和议价上。法官们顶着烈日几下宿松,做双方的工作。平价电是当时政企不分的政治体制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特殊历史产物,这一历史事实和此后二十多年来双方之间一直按照平价电履行用电合同的客观实际不可否认。此案的审判长柏萍告诉记者,双方之间长期存在的平价电供应合同应当认定成立。

有了这一基础后,法院又与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商谈补偿之事,经过多次协商,报经省电网和国家电网同意,在市中院的协调下,9月12日,双方终于达成协议: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给每户农户补偿1.5万元,从此日起,107户农户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人员一样,缴纳同网同价电费。这一解决方案既使107户农户满意,也让安徽电力宿松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满意,国家电网认为,这为各地的同网同价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解决方法。

9月13日,上诉人陈丙水等107户农户撤回了上诉,案件圆满划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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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新

宿松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宿松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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