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水”不流外人田 贩毒带上亲妹妹
[摘要]兄妹二人均因贩卖毒品罪获刑
本报讯(记者
周国庆)哥哥认为贩毒可以发财,居然把自己的亲妹妹也带上,结果可想而知。宿松县人民法院日前就判决了一起此类案例。
2012年8月期间,被告人刘某、胡某某商定由刘某从广东联系卖家,胡某某提供资金,共同从广东低价购买毒品以贩卖谋利。8月20日,刘某安排其妹妹被告人刘某某到广东省东莞市同绰号为“东哥”的男子联系购买毒品的事宜。
8月21日下午,刘某联系被告人朱某某驾车到湖北省黄梅县接到胡某某,并于8月22日早上抵达东莞市长安镇同刘某某会合。后刘某、胡某某、刘某某在一宾馆702房间内同“东哥”等人尝试毒品,并通过现金和转账方式由胡某某支付46000元购买毒品。
刘某同“东哥”离开房间去取毒品,后四人驾车从广东返回。在快到九江的高速公路上,刘某因害怕被警察查车,指使胡某某、刘某某携带毒品下车。8月22日20时许,刘某、朱某某在驾车经过九江长江大桥黄梅出口时被宿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8月23日11时许,宿松县公安局民警在刘某家中将刘某某抓获,并缴获此次购回的无色晶体状物质45.6克。8月24日10时许,宿松县公安局民警在黄梅县民营街红红休闲店内将胡某某抓获,并缴获此次购回的无色晶体状物质24.6克。8月30日,胡某某的父亲向宿松县公安局民警上缴胡某某藏匿的此次购回的剩余无色晶体状物质130.4克。经安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无色晶体状物质中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宿松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胡某某违反国家毒品法规,明知冰毒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二人共同购买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200.6克,并雇佣他人一起跨多省运输毒品,其行为均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某违反国家毒品法规,明知冰毒是毒品而帮助刘某等人贩卖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200.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朱某某违反国家毒品法规,明知毒品而帮助他人运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份的冰毒200.6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刘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受他人雇佣指使参与运输毒品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刘某、胡某某、刘某某、朱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等,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胡某某从轻处罚;对刘某某、朱某某减轻处罚。以被告人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八万元。被告人胡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六万元。被告人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朱某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四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维持原判,7月30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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