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批准滥伐林木买卖双方同被判刑
本报讯
(蔡绿山
记者
周国庆)认为自己花钱购买的山场林木就可以随意砍伐,岂料该行为也犯法。12月17日,被告人梅某、虞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宿松县人民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2年5月1日,宿松县陈汉乡某村组长虞某和组里的代表将本村集体所有的林木卖给梅某,树价1万元。2012年5月20日,被告人梅某、虞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由梅某雇人开始进行砍伐。至2012年6月5日,经宿松县林业规划设计室鉴定:梅某、虞某滥伐林木蓄积为46.71立方米。
案发后,被告人梅某、虞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虞某代表村民小组退缴赃款7000元,被告人梅某退缴赃款3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梅某、虞某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鉴于其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同时积极退缴赃款,缴纳罚金,可依法对其给予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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