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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私自流产,丈夫可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安庆晚报 2012-01-05 21:11 大字

 

编辑同志:

我与妻子于2009年5月登记结婚。2010年妻子怀孕,期间我与妻子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妻子未经我同意,愤怒之下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2011年7月,妻子向县法院起诉要求与我离婚。我认为我们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但妻子擅自流产的行为侵犯了我的生育权,要求妻子赔偿我精神损失费。请问,法院会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吗?

读者:刘忠德

刘忠德读者: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别是对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夫妻就此问题达不成一致,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蔡绿山

作者单位:宿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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