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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居留六年

安庆晚报 2011-12-02 21:24 大字

 

本报讯(春旺

 

石瑜

 

记者

 

卢向波)11月29日上午,台湾居民黄某来到宿松县公安局孚玉派出所,称自己逾期居留。民警在审查时发现,黄某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为2005年9月25日,已在大陆逾期非法居留达六年之久。当日,这名男子因违反《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被宿松县出入境管理部门处以3000元罚款。

据悉,黄某,男,33岁,台湾台北县人,其所持有效出入境证件为2000年9月26日签发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有效期至2005年9月25日。其最后一次入境是2005年2月14日,先后在广东、福建、安徽等地居留,后暂住在宿松县孚玉镇。现在黄某已在宿松娶妻生子,生育的男婴已有六个月。

经查,黄某来大陆后因各种原因曾多次更换居留地址,因不懂出入境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在未办理签注延期的情况下,逾期居留大陆6年。

通过民警的法律宣传,黄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和违法后果。当日下午,宿松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依照《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21条、38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136条规定,对黄某作出警告并处3000元罚款。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台湾居民来大陆后,除定居的以外,应当在所持证件签注的有效期之内按期离境;确有需要延长停留期限的,须提交相应证明,向市、县公安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逾期非法居留的,处以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每逾期一日一百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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