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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用卡诈骗罪领刑

安庆晚报 2011-10-22 21:41 大字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恶意透支10万元以上信用卡诈骗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被告人李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

【案件回放】

李某,男,47岁,宿松县人。

2009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在某银行申请办理白金贷记信用卡一张,信用额度为10万元,还款期限60天。2010年5月13日至5月19日,李某以消费等方式透支该信用卡本金97729.11元。2010年8月19日、8月23日某银行两次采取上门和电话催收被告人李某归还该款,2010年8月30日至11月18日某银行又多次采取电话、短信催收、邮寄催款通知单等方式告知被告人李某,要求归还该款,李某每次均承诺还款,但均未兑现。至2010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持该信用卡透支本金的利息为10069.77元,该款本息共计107798.88元。被告人李某经某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2010年12月30日被告人李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当日被告人李某归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等费用,共计118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的规定,超过规定期限透支,并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李某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退回全部赃款,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有悔罪表现,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均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信用卡诈骗罪具有以下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信用卡业务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的对象是信用卡,即银行或者信用卡公司发给用户用于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信用卡诈骗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四种形式: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即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提取现金或者接受使用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诈骗他人财物的。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行为。即使用因法定的原因而失去效用的信用卡,包括超过有效使用期限的信用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限中途停止使用并办理了退卡手续的信用卡、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等,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

﹙3﹚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非法持卡以持卡人的的名义使用持卡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的信用卡账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其实质是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小额消费信贷。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4、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且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对信用卡诈骗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蔡绿山

作者单位:宿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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