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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生子非亲生,离婚时可获精神损害赔偿

安庆晚报 2011-08-18 22:05 大字

 

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女方要求离婚,并要求男方支付婚生子的抚养费的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DNA鉴定,男方才得知婚内所生之子并非他亲生的。结果,女方要求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仅没得到法院的支持,反而被判赔偿男方精神损失5000元。

【案件回放】

2001年5月上述当事人均系再婚结婚,2005年10月女方生一子。婚后女方一直在家打零工,男方则外出务工。婚后,双方因生活困难,多次发生争吵。2009年,男方外出打工一直不归,仅每年不定期寄回些家庭生活费用。2010年5月,女方向法院起诉,要求与男方离婚,并要求男方负担孩子的教育生活费用。

被告则辩称,从结婚到现在夫妻感情一般,同意离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寄钱回家养家糊口,承担了做丈夫和当父亲的责任。并要求对婚内所生的儿子进行亲子鉴定。并称,如果是其亲生子,其愿意支付抚养费用;若不是其亲生子,则要求女方返还其已支付的抚养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

对男方要求进行亲子鉴定的申请,女方也表示同意。后经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法院委托省城一家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结果鉴定结论是:被告与该男孩不是生物学上父子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所生之子与被告没有生物学上父子关系,表明原告违背了我国婚姻法“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侵害了被告的人格利益,给被告带来了精神痛苦,原告应当赔偿被告一定的精神损失。根据案件情况,结合侵权人承担经济责任的能力,精神损害慰问金以5000元为宜。原告还应当返还被告已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15000元。宣判后,原、被告双方服判,均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提示】

亲子鉴定又称亲权鉴定,是指应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方法,对人类遗传标记进行检测分析,来判断父母与子女是否存在亲生关系的鉴定。亲子鉴定技术简便易行,准确率转高。从技术手段方面来讲,目前被广泛采用的DNA鉴定技术,肯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在99﹒99﹪以上,否定生物学父子关系的准确率则几乎达到100﹪。

亲子关系诉讼是身份关系诉讼的一种,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诉讼中直接证据的缺乏和亲子关系证明责任的高标准,使得亲子鉴定成为认定或否定亲子关系的关键性证据。但如果当事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类纠纷应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争议比较大,法院往往很难定夺。由于亲子鉴定事关重大,涉及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一方要承担与其诉讼请求相适应的举证责任,即其生父和生母有同居或受胎之可能的基本事实。如果过分强调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势必使请求人的实体权利难以得到保护;但如果忽略请求一方的证明责任,则可能导致权利滥用,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稳定和当事人隐私的保护。在处理有关亲子关系纠纷时,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能够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也可以说在万事俱备只欠东风的情况下,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由于亲子鉴定使用的是人体生物学样本,本人是否同意鉴定、同意采样,关系到人权问题,法院不能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但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二条规定做出处理。

蔡绿山

作者单位:宿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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