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离婚时隐匿共同财产离婚后女方有权要求多分
【案例】
原告张某(男)与被告纪某(女)于1988年登记结婚。2010年3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宿松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同月,经调解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财产、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协议。2010年10月,纪某偶然发现,张某于2008年3月在合肥市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张某的名下。纪某在发现这一情况后,多次找张某,要求分割房产,遭到张某的拒绝。2010年11月,纪某委托律师将张某告到法院,要求对前夫张某所隐瞒的房产依法进行分割,并要求多得。宿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的规定,于2011年2月14日作出判决:张某给付纪某房屋折价的三分之二,计款四十万元。
【法官点评】
解决好离婚问题,最大的两件事就是解决好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和家庭财产的分割问题。家庭财产一般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夫妻个人财产,一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对夫妻一方财产的内容已有明确规定,这部分财产在离婚后归个人所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由此也可看出,离婚时,财产不要求平均进行分割,要做到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离婚后当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所以,离婚的任何一方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间,并有确切的证据,就可以行使诉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分割得到应得的财产。
蔡绿山
作者单位:宿松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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