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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后逃跑伤人轻罪转重罪受罚

安庆晚报 2010-12-10 23:56 大字

 

【案件简介】

被告人杨某,男,64岁,汉族,宿松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2009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某到宿松县二郎镇石嘴村竹峦组收购古董时,发现该组村民周某家有一个青花瓷罐是古董,遂想占为己有。11月9日晚,被告人杨某携带一把手电筒来到周家屋外,看到后门没关,遂窜至他家厨房,将放在厨房里装猪油的青花瓷罐抱着就走,刚走出后门,即被周某之妻吴某发现,吴即大喊“抓小偷”。村里其他人听到后,也一起出来追小偷,被告人杨某见状,遂将青花瓷罐藏在一菜园里,准备过会再拿走,然后自己躲在一草堆旁。大约二三十分钟后,杨某被该组村民发现,遂继续逃跑,此时村民黄某赶上,抓住杨某的衣服不让其逃跑,杨某见无法脱身,遂用随身携带的手电筒朝黄某砸了一下,致其嘴巴出血。黄某随即便将杨某绊倒,并抓住不放。后杨某被随后赶来的群众抓获扭送到公安派出所。经价格认证中心估计鉴定:该瓷罐价值1200元。经宿松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黄某因外伤致口腔粘膜破损,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盗瓷罐已被追回并发还失主。被告人杨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黄某经济损失500元。

宿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于2010年11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认罪服判,没有提出上诉。

【法官点评】

本案杨某盗窃的瓷罐价值1200元,按照对盗窃罪的量刑规定,对杨某的判刑应在6个月有期徒刑以下。然而,根据刑法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刑。立法对抢劫罪的置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到死刑,大大的重于盗窃罪。适用这一转化的规定应当注意掌握这样几点:〈1〉适用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行为。根据司法解释精神,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并不必须构成犯罪。也就是说,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如果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按照抢劫罪论处;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2〉使用暴力的目的是“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证据”,即指行为人为防护到手的赃物不被追回;抗拒公安机关、失主或者其他公民对他的抓捕、扭送;毁灭作案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品等以免成为罪证。〈3〉适用的条件是“当场”。“当场”,是指实施犯罪的现场。在现场发现犯罪人并随之追赶的过程,应视为现场的延伸;“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实施侵袭、打击、强制,或者以将要立即实施暴力行为威胁被害人。

 

蔡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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