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免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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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闯
周国庆
这是一起被狗咬伤后进行“敲诈勒索”的案件,当事人在几年前被本村村民家的狗咬伤,经过治疗后已痊愈。但当事人后来从宣传单上得知狂犬病的潜伏期特别长,于是他不断地向该村民“要钱”,直到今年5月份案发。他是否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呢?宿松县检察院是如何定性的呢?
不久前,宿松县检察院受理了由宿松县警方移送提请批准逮捕的一起涉嫌敲诈勒索案件。犯罪嫌疑人李某(二郎镇人)2006年8月5日晚途经本村村民董某家门口时,被董家喂养的家犬咬伤右臀部,董某当即陪同李某到二郎镇卫生院接受防疫治疗并支付了全部药费。
后来李某又出现了不良反应,第二次到医院接受治疗,又由董某支付了医药费用,李某经治疗痊愈。2007年李某看见宿松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狂犬病知识宣传单上有“狂犬病的潜伏期为5日至19年或更长时间”的内容,便到董某家中以找其要“医药费”为由,索取钱财。董某提出一次性解决此事,但李某不同意。他为了达到长期索要钱财的目的,便以语言威胁,董某无奈之下便与李某签订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每月董某支付给李某160元药费。至2010年5月案发,犯罪嫌疑人李某先后累计“敲诈”现金达一万余元。
此案报到宿松县检察院后,院检委会研究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向董某索要钱财的行为,是受狂犬病防治知识宣传单内容的启发,其相应的行为与此宣传结果有一定因果关系,虽有语言威胁行为,但不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李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承办此案的检察官告诉记者,本案当事人李某被他人家犬咬伤,找其要求损害赔偿,是行使自己的正当权利,虽有语言威胁等不当行为,并未故意制造事端,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犯罪。但鉴于李某无休止地索要钱财,严重地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应对李某作出治安处罚处理,或建议双方通过民事途径解决此事,以维护治安环境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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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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