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9月1日起施行

安庆日报 2018-07-13 09:41 大字

本报讯 7月12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委对外宣传办公室在潜山县联合举行《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新闻发布会,公布9月1日起条例颁布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程学东、秘书长程春生出席发布会。

发布会介绍,该条例坚持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明确了“严格保护、科学规划、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立法原则,统筹了景区保护和利用的关系,注重了景区发展的长远性和科学性;规范了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制,明确了市政府、潜山县政府、景区所在地乡镇政府、景区管理机构的相关责任,规定了管理机构依法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并经批准可以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确定了景区防火的主体责任,推动了行政区域内的部门合作;填补了天柱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上的空白,丰富和完善了《风景名胜区条例》未作规定而景区迫切需要的管理措施,如规范景区旅游市场、统一景区店面招牌、禁止旅客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等,并参照法律法规,设置了具体的罚则。具体内容包括七章、四十四条。

2017年1月,市十六届人大七次会议将《制定<天柱山风景区名胜区管理条例>的议案》列为大会第1号议案并报经市委批准,将其列为重点立法项目。随后,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对社会公告、组织专项调研和专家论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4月10日,《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经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查了《安庆市天柱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决定予以批准,由安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

(记者 沈永亮 通讯员 葛玉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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