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开厂遇拆迁装修损失谁来赔?
■ 本报记者陆杨
“我辛辛苦苦一辈子,才有了今天这个修理厂。可是政府说拆就拆,还不给我合理的赔偿。 ”近日,潜山县水吼镇天堂村村民文老汉给记者来信,诉称自己遭遇了不公平待遇。
文老汉告诉记者,他从1984年开始,租赁了该镇原属潜山县房产公司的农机修理厂房,自己办起了修理厂。在这之后,他陆续投入十几万元,对“原本破烂不堪的厂房”进行了装修。
2011年,当地政府搞开发,需要对该厂进行拆迁,可文老汉表示,他没有拿到分文赔偿。“这个厂是我的全部心血,政府这么做太不公平了。 ”文老汉说,他们厂隔壁一个石英厂,只是搭了个棚子,就拿到了18万元赔偿。
为了拿到赔偿,文老汉多次信访。终于,2016年1月,水吼镇政府给予了文老汉1万元补偿款。但拿到钱的文老汉依然不满:“我的装修和各项投入,远远不止1万,这钱实在太少了。 ”为此,他给记者来信反映此事。
那么,水吼镇政府对此事有何看法呢?记者从该镇有关部门了解到,涉事的这一修理厂,目前的权属属于镇政府,文老汉只是租赁使用。同时,镇里考虑到其经营困难,已经免去其多年房租。
水吼镇政府在2016年的补偿协议中表示,之所以后来给文老汉1万元补偿,是考虑到拆迁给修理厂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包括停产损失费和机械设施搬迁费等。但水吼镇政府重申,修理厂是租赁性质,以后不再对此进行重复补偿。
一方坚持索赔,一方不再理会,这件事从法律层面如何看待呢?记者咨询了本报法律顾问、安徽财经大学法律系的韩宝老师。他表示,依据最高法有关文件精神,双方可以协商解决此事。
韩宝首先表示,要看厂房租赁协议中,有没有类似装修补偿的约定,如果有,就依照约定进行,如果没有,则要依法处理。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
韩宝指出,这一最高法的解释中明确,乡、村庄规划区内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本解释处理。同时,由于政府拆迁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因此,文老汉可以参照这一解释。
“如果认为1万元不足以弥补装修损失,可以举证,起诉镇政府。 ”韩宝建议,文老汉可以搜集拆迁造成损失的各项证据,首先和政府协商解决,协商无果,可以走法律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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