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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幕“三只手” 痛哉未成年

安庆晚报 2014-04-09 15:06 大字

 

本报讯(丁娟

 

汪浩然

 

记者

 

周国庆)2012年底,潜山县城一伙无业青年流窜在街头巷尾,趁着夜色将“三只手”伸向停放在路边的私家车,在盗走车内物品的同时,造成多辆轿车不同程度受损。日前,潜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程某、陈某强一年十一个月、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均宣告缓刑并处罚金。4月5日,该判决已生效。

2012年12月某日深夜,程某、陈某强等3人来到潜山县梅城镇皖潜大道一诊所旁,用螺丝刀将刘某停放在路边的面包车左侧中间车窗玻璃撬坏,盗得车内硬币7元。几天后,停在同一地点的刘某车窗玻璃再次被砸,车内3枚硬币和20斤黑米被盗。2012年12月19日夜,程某、陈某强来到潜山县梅城镇舒州大道一公司附近,将陈某某汽车右侧第三块玻璃撬坏,从车内窃取中华香烟一包、硬币20余元。2012年12月某天深夜,程某、陈某强来到潜山县梅城镇天柱路,将程某的小货车车门玻璃砸碎,从车内窃走黄山普皖、红塔山香烟各一包。2013年1月3日凌晨,程某、陈某强等4人来到潜山县经济开发区某建材厂,着手对停放在该厂内一辆黑色轿车实施盗窃时,被巡逻民警发现,望风的陈某强被当场抓获,随后程某主动投案自首。经警方查明,2012年11月到12月期间程某、陈某强合伙他人先后用同样方式砸车窗盗窃13起,砸坏车窗11扇,盗取车内香烟、牛奶、大米等日用品;程某、陈某强还单独或合伙他人盗窃摩托车、电动车各一辆。经鉴定评估,所盗车内物品总价值不到500元,摩托车价值450元、电动车价值1200元,所破坏车窗价值1000余元。

由于几名涉案犯罪嫌疑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均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案件审查中,潜山县检察院坚持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原则,对于未成年人初犯、偶犯教育为先、挽救为先;对于多次危害社会治安、影响群众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即使是未成年人犯罪,也坚决予以打击。2014年3月中旬,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程某、陈某强以盗窃罪共犯向潜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程某、陈某强多次以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有其他盗窃事实,应以盗窃罪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作案时未满18周岁,并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综合考虑作出公正判决。潜山县人民法院采信了公诉意见,认定了检察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情节;经当地司法行政部门进行社会影响评估,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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