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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下脚料死猪肉熬制地沟油牟利

安庆晚报 2013-10-21 16:01 大字

[摘要]分销到多个饭店、单位及学校食堂,三名被告被处以刑罚

 

本报讯(欧阳婧

 

记者

 

周国庆)10月18日,宜秀区检察院公诉的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在宜秀区法院公开开庭宣判,这也是安庆市第一起判决的“地沟油”案件。

 

法院经审理认定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判处被告人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这也是自2012年1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颁布以来,安庆市宣判的首例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案件,社会影响大,具有一定的警示意义。

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某系夫妻,自2009年元月至2011年9月,二人使用从安庆市屠宰场低价收购的废弃且不能食用的废猪皮、花油、碎猪肉等下脚料,以及从周边农户收购来的死猪肉,在二人的租住处用大锅熬制成油后,作为食用猪油向城区多个饭店、单位食堂甚至高校食堂出售,共计售出3260余斤。在这些熬制猪油的碎肉中,实际上有相当一部分是屠宰户切除淋巴结等腺体的碎肉及部分死猪肉,具有很大的毒害性,而被告人叶某某明知李某某、彭某某是用废弃碎肉等熬制的猪油,仍然低价收购,作为食用油分销到潜山县源潭镇部分饭店、单位及学校食堂,共计销售1230余斤,该三人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最终,宜秀区法院采信了检察机关的指控,依法对三名被告人处以刑罚,且对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被告人彭某某、叶某某判决禁止从事食品的生产、销售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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