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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上坟致火灾涉嫌刑责

安徽法制报 2013-04-10 22:23 大字

本报讯 每到清明节,人们都要祭奠逝去的亲人,但一定要注意用火安全,疏忽大意就可能会给自己带来刑事责任。 4月7日,记者从安庆市潜山县检察院、宣城市宣州区检察院获悉,因上坟不慎导致火灾,3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失火罪被批准逮捕。

今年3月6日上午10时许,潜山县黄铺镇的王某携带香纸、鞭炮等,来到“高原”山场给逝去的母亲做清明,由于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未燃尽的香纸被风吹落至坟边的干枯松针上,引起松针着火,后蔓延至山场。而在同一时间段,离该起火点不远处,陈某也到山场做清明,燃着的香纸被风吹落至坟头杂草,引燃杂草后蔓延至山场,后两处着火点引起的大火连成一片。经技术人员鉴定,王某引起的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23.3公顷,844立方米马尾松受损;陈某引起的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4.3公顷, 190立方米马尾松受损。当日,陈某、王某便被警方控制。经过审讯,二人均对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宣州区的中年妇女陶某被批准逮捕,还是因为去年给父母上坟时引发的火灾。 2012年4月5日,正值清明节,宣州区周王镇的陶某与丈夫胡某一起,开着三轮车去给父母上坟。到山脚下时,丈夫胡某因对其岳父母心存芥蒂,不愿陪妻子陶某到坟地。陶某一个人下车,提着纸钱、鞭炮等物品上山,胡某则调转车头准备去附近的村里等候陶某。陶某来到父母墓前,在一块青草地上开始燃烧纸钱。随后,陶某又点燃了鞭炮,飞出去的鞭炮将一片枯草烧了起来。陶某赶紧折断一根树枝,冲过去扑火。但周围的枯草,还是很快烧了起来。火借风势,浓烟弥漫。没走多远的丈夫胡某,见山林浓烟四起,喊来附近村里的亲属帮忙救火。但直到傍晚,才最终扑灭。后经林业部门鉴定,烧毁林地380余亩,直接经济损失28万余元。火灾后,陶某遂逃至上海打工。日前,经追逃才被抓获归案。

(储穗栋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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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失火罪的立案标准为:导致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以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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