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变民事赔偿
本报讯(芮立森
记者
周国庆)2011年12月底,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申诉人陆某某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立案,并免除了其诉讼费。
事情还得从14年前说起,1997年5月31日,因潜山县境内的沪蓉高速公路工程供土问题,武汉车队与桐城车队产生矛盾并发生群殴。武汉车队的尹某、朱某、何某分别用木扁担、锄头、砖头击打了桐城车队的陆某,致使陆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陆某系他人用钝器打击左腰部引起左肾上腺出血致急性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而死亡。案发后,尹某、朱某先后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了有期徒刑,何某一直潜逃。
2010年11月中旬,何某向潜山县公安局投案自首。2011年3月中旬,潜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8月,被害人陆某之父陆某某以该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量刑偏轻,何某自首情节不成立为由,向潜山县检察院提出了申诉。
由于申诉书上没有留下联系方式,检察人员辗转找到了申诉人陆某某,向其告知了检察机关立案复查的决定;随后调阅了该案的全部案卷,详细摘录核实有关证据。复查查明,本案被害人陆某系尹某、朱某、何某共同伤害致死,基本事实清楚。申诉人提供的何某是本案主犯的证据缺乏证明力,何某不是投案自首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检察人员再次约见陆某某,用了一个上午的时间,向其出示复查结论所依据的证据,表示因有关量刑情节难以查清,人民法院从轻处罚不宜抗诉的依据。同时,检察人员建议,申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何某履行赔偿被害人家庭经济及精神损失的责任。申诉人陆某某最终表示放弃申诉,向何某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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