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烟大盗百般抵赖亦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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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光
丁娟
国庆
本报讯
四年前因盗窃被法院判处了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再次走上盗窃老路。明光市人朱昌利2010年7至8月份,与同案的王某驾车在潜山多次作案,盗窃现金、物品总价值人民币6.24万元,其中,盗得“中华”、“苏烟”、“玉溪”“皖烟”等品牌香烟价值4.5万元。2011年6月初,潜山县人民法院认定,朱昌利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且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系累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一审从重判处朱昌利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6万元。
一夜盗取香烟百余条
每次都连续撬门入店,得手后再驾车逃回明光。朱昌利所盗除商店夜间存放的现金外,主要为售价较高的香烟。
2010年7月15日夜8时许,朱昌利伙同王某驾车来到潜山县痘姆乡,先进行了“踩点”。当晚11时许,连续作案4起。在企图撬开某超市门未果后,又用断线钳和自制的撬棍撬开另一超市卷闸门,盗窃现金5000余元。随后又用同样手段,入室盗得下一超市“中华”香烟5条,“玉溪”烟14条,“皖烟”33条、“迎客松”烟3条,“苏烟”1条,这些香烟价值1.2万余元。当晚,朱、王二人又潜入第三家超市,盗取“中华”、“玉溪”、“迎客松”、“皖烟”等品牌香烟48条,经潜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价值7700余元。7月16日凌晨,朱、王二人携赃物驾车从潜山出发,一路奔逃回明光市。
证据链终结“零口供”
2010年8月中旬,朱昌利、王某相隔一天被潜山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过两次补充侦查,核实证据,2011年3月中旬,潜山县检察院受理了这起盗窃大案。
由于有被判刑的经历,具备一定反侦查能力的朱昌利在归案后一直不供述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面对检察官的讯问,他仍然是如此态度。承办检察官不为所困,全面审查案卷材料,指导公安机关补充证据。认定本案有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及证人证言,有书证、鉴定结论及勘验检查笔录,这些证据形成了“证据链”。被害超市业主熊某妻子杨某证实,2010年7月15日晚8时许,自家经营的超市来了个“神态怪怪”的人买矿泉水(后经辨认正是朱昌利)。当天凌晨,超市即被盗了价值1万多元的香烟和5000元现金。杨某的证言与犯罪嫌疑人王某供述的当晚“踩点”的情节一致,印证了这起作案情节的真实性。所有证据都证明多起盗窃犯罪行为是朱昌利所实施的。检察官用确凿的证据将作案嫌疑明确指向了朱昌利。认为朱昌利属于惯犯、累犯,社会危害性较大,应当从严打击。建议法院对其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从重处罚。
2011年5月18日,潜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朱昌利又玩起了“零口供”的套路,当庭否认了检察机关所有指控,认为其无罪。法院审理后认为,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应予采信,对指控的罪名予以确认。朱昌利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独自处理了赃物,是主犯,又系累犯,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得当,故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同案从犯王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被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3万元。
机关算尽,“零口供”的朱昌利仍然难逃法律的严厉制裁。而增强防盗意识,规范现金保管,强化夜间值守,则是一些商店业主保护自己财产不受损失的不可或缺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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