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名字不雅要改名?
[摘要]法院:应当依照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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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跃
黄锋
国庆
本报讯
潜山县小伙张义应(化名),认为自己的姓名怪异不雅,向公安局申请将名字更改为“张旭”。潜山县公安局接到申请后经调查,发现张义应自小就使用此姓名,未曾使用过其它姓名,因此张义应申请变更依据不充分,无正当变更理由,依照《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规定,拒绝为其变更姓名。张义应以潜山县公安局不依法履行户政管理职责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潜山县公安局依法为其变更姓名。
12月15日,该案经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法驳回了原告张义应的诉讼请求。市中院认为,《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但公民改变自己的姓名,应当依照规定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了公民变更姓名的基本程序,同时赋予公安机关按规定予以审查批准的权能。公民尤其是成年人的姓名与其身份及其所进行的各种社会活动紧密联系在一起,涉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社会秩序的稳定,所以更改姓名必须依照有关规定,符合规定的条件。本案中一审原告“张义应”的姓名并无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特殊不便的情形,其仅凭个人喜好即要求公安机关为其更改姓名,理由并不充分,潜山县公安局依据安徽省公安厅制定的《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中的相关规定拒绝为其更改姓名并无不妥,据此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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