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山小伙“更改姓名”二审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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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报记者
杨宏伟
6月2日,本报刊发了《改姓名受阻状告公安局》一文,说的是潜山县天柱山镇林庄村村民孙义应因改名被拒,将潜山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被法院判决败诉。孙义应不服一审判决,在向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了孙义应的上诉。
今年2月22日,出生于1990年1月1日的孙义应来到其户口所在地潜山县天柱山公安分局,要求将现用名改为“孙旭”,理由是:现用名冷僻、怪异、不雅,不易使人记忆深刻,且系出生时一位算命先生所取。对此,经办民警汪俊峰签署意见:变更依据不充分,不予变更。潜山县公安局天柱山分局意见:请提供原始依据后再予变更。潜山县公安局意见: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更正。
孙义应一纸诉状将潜山县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潜山县公安局立即为他更改姓名,但最后还是被潜山县法院给驳回。
接到一审判决书后,孙义应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安庆市中院提起上诉。
市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姓名与公民个人的经济社会关系紧密相连,一个人从出生到死亡所涉及的几乎所有社会关系,诸如求学、就业、婚姻、商业交易、社保等都离不开姓名的使用,所以如果允许公民随意更改姓名,确实容易造成社会关系的紊乱。同时随意更改姓名也会增加公安机关关于户籍管理的成本。本案中,一审原告“孙义应”的姓名并无对其工作生活造成特殊不便的情形,其仅凭个人喜好即要求公安机关为其更改姓名,理由并不充分,潜山县公安局依据安徽省公安厅制定的《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中的相关规定拒绝为其更改姓名是正确的。遂对该案作出了终审判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驳回孙义应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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