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迎江区法院宣判一起“套路贷”案件 4人分别领刑
10月23日下午,安徽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就公诉机关指控杨某、方某某、姚某某、高某四名被告人涉嫌诈骗罪一案第二次开庭并当庭公开宣判,分别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四年四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2017年10月至2018年5月期间,由被告人杨某、方某某、姚某某、高某出资,方某某出面,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虚高借款合同、空白房屋租赁合同,制造民间借贷假象,并在事前以“服务费”、“上门费”等名义扣除一定金额,对被害人夏某某实施“套路贷”犯罪活动骗取他人财物。在夏某某无力还款后,向其介绍公司办理房屋抵押贷款,诱使夏某某抵押房屋,且在房屋抵押贷款中强行收取高额的服务费和违约金,“以贷还贷”不断垒高被害人“债务”,赚取房屋差价。
迎江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方某某、姚某某、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钱财,其中杨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43.60762万元(1万元未遂),数额巨大,方某某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6.9万元(1万元未遂),数额巨大,姚某某、高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四人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杨某、方某某、姚某某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施,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取得被害人谅解,该院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该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某、高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庭审中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违法所得,该院依法对两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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