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判决一起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3名被告分获不等刑期
本报消息 记者任祥斌 通讯员胡毅杰报道 10月15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徐某明等23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一案,分别判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陆某有期徒刑18年3个月、17年9个月、17年3个月、17年、13年2个月,并处罚金19万元至38万元不等。其他被告人也分别获刑1年1个月至7年9个月不等,相应判处罚金3000元至63000元不等。
迎江区法院审理查明:上述人员纠集在一起从事“套路贷”犯罪活动骗取被害人财物,并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催收“借款”,有组织地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或寻衅滋事等犯罪行为,先后作案70多起。据了解,至2018年4月,被告人徐某明、李某华、刘某、肖某诈骗663473元,其中未遂168214元,敲诈勒索154656元。陆某诈骗288441元,其中未遂58400元,敲诈勒索83159元。各被告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形成以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陆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迎江区法院审理认为,上述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随意殴打他人或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各被告人实施的上述犯罪行为相应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和寻衅滋事罪。
上述被告人为共同实施犯罪组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徐某明、李某华、肖某、刘某、陆某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告人吴某群、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他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
法院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地位及法定或酌情量刑情节,案件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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