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聚餐 员工饮酒身亡

安徽商报 2019-08-21 01:41 大字

本报讯(安徽商报融媒体记者 张剑/文 余红霞/图) 去年“双11”之后,安庆某商贸有限公司的领导组织多名员工聚餐。其间,一名员工酒后不幸身亡。该员工家人将公司及一同聚餐者诉至法院。近日,安庆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2018年11月19日15时许,安庆某贸易公司城市配送中心物流部长刘某与一主管商议,因“双11”期间员工较辛苦所以当晚聚餐犒劳,随后刘某通过微信群发布聚餐通知。当日19时许聚餐开始,至21时许结束,人员有刘某、程某等9人。席间有3人未喝白酒,其他6人则共饮了3瓶白酒,有过相互敬酒但无强劝比拼。

餐后,因刘某和程某出现醉态,由同事搀扶至公司的仓库休息照看。次日凌晨4时左右,留守人员呼喊程某发现其没有反应,便拨打120。当日7时许,程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事发后,程某的家人将公司以及共同聚餐的其他人起诉至法院。

对此,该公司辩称,此事与公司无关,聚餐是私人活动,无证据证明刘某是代表公司行为或根据公司的指示行为,更不是履行工作职务或工作需要。

饭局参与者辩称,事发当晚酒局的组织者是公司,参与人员均是公司部门员工,从饭局组织及饭后结账看,刘某代表公司。公司应对此事负责。

说法

公司被判承担70%责任

对此案,安庆中院二审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可认定该公司对员工的工作休息时间安排考虑不周,单位组织安排的工作聚餐对饮酒未作限制,对突发情况未做到及时有效处理,因此,该公司及聚餐人员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责任。

法院认为,程某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应熟知,对聚餐中大量饮酒将可能产生的后果应能预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公司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程某自行承担15%的责任,一起聚餐且饮酒的人承担10%的责任,另外5%的责任由剩余人员承担。近日,二审法院判决,该商贸公司赔偿57万余元,刘某等共同饮酒人赔偿8万余元,其他人共同赔偿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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