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讯 3月5日上午,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开庭审理一起危害食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该案是由大观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安庆市首例食品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检方指控林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在卤制鸭脖等食物时违规添加亚硝酸盐,以达到延长食物保存时间的目的。2018年4月18日下午,安庆市某中学学生在林某某卤菜店中购买了鸭脖、海带等卤制品,并带回学校与同学共同分享。当天下午该学生与其一名同学身体不适被送医治疗,经医院诊断2人为亚硝酸盐中毒。安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定,2名学生食物中毒系林某某使用亚硝酸盐不当导致食源性疾病爆发。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危害公众生命健康权,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经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法院同时判决林某某支付受害者赔偿金人民币45000元,同时禁止林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及相关活动。 (张琼记者陶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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