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累犯入户盗窃三起被判刑
本报讯(祁隽 记者 周国庆)不久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于2017年6月刑满释放,被告人马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刑,期间被假释,于2013年9月假释期满,两被告人均系累犯,于2017年12月再次实施盗窃犯罪。该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马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赃款依法返还被害人,并责令两名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损失,另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1日和12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分别至安庆市迎江区某小区2户人家及铜陵市铜官区某公馆1户人家,入户窃得现金及黄金首饰、浪琴手表、纪念币等物,共计价值27479元。
2017年12月7日,两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公安机关在两名被告人处扣押赃款5628元及作案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27479元,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马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系流窜作案,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庭审中自愿认罪,该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判决后,两被告人服从一审判决,不上诉,7月15日判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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