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8万余元工资“跑路” 承包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获刑
本报讯(祁隽周国庆)日前,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该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书11日生效。
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被告人孙某从安庆市某楼盘项目部门窗安装负责人钱某处承包部分楼层的门窗安装工程,并雇佣汪某某、崔某某等人施工。2015年10月,汪某某等人因孙某拖欠工资向安庆市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迎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孙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书后,钱某支付了部分拖欠工资,孙某尚拖欠汪某某、崔某某、蔡某某等9人的劳动报酬85637元。
2015年11月4日,孙某向蔡某某等人出具欠条,并承诺于2015年11月30日前付清劳动报酬。后孙某离开安庆并更换手机号码,汪某某等人与其多次联系未果。
2017年5月4日,被告人孙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孙某支付了全部劳动报酬。
迎江区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孙某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案发后已支付全部劳动报酬,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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