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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容留他人吸毒被判六个月

安庆晚报 2017-11-08 11:55 大字

本报讯(祁隽周国庆)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该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决已于3日生效。

案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在其住宿的宾馆房间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7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至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该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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