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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城管执法 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本月起城管执法须全程记录

安庆晚报 2017-09-14 11:53 大字

本报讯(记者余菲菲)9月13日,记者从市城管执法局了解到,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城管建设,进一步规范城管执法,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维护行政相对人与城管执法人员合法权益,结合安庆市城管执法实际,安庆市印发《安庆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暂行办法》,并于本月起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城管执法过程中,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现场处置、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行政强制、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其中,文字记录方式即通过案卷制作记录执法的全过程,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城管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方式即通过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等设备对执法活动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全程动态记录过程。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城管执法部门根据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执法记录、传输、存储等设备。城管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城管协管员可以协助城管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记录。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以音像记录为主。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携带、使用执法记录设备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照相,客观记录执法工作过程,保存相关证据资料;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全程录音录像的,应当对重要执法环节进行录音、录像、照相,并做好执法记录。城管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城管执法人员在全过程执法记录时,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

城管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记录时,严禁删减、修改执法记录原始资料;私自传播、泄露执法记录资料;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记录与执法工作无关行为;故意毁坏执法文书、案卷材料、执法记录设备或者声像资料存储设备以及其他违反执法记录管理规定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存储执法记录音像资料和保管行政执法案卷。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在5日内将执法音像资料交由专门人员存储。文字资料保存期限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日常巡查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强制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应当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对于行政相对人对城管执法人员具体执法行为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行政相对人逃避、拒绝、妨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谩骂、侮辱、殴打城管执法人员的;城管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以及其他需要长期保存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

文字资料、音像资料等执法记录材料,未经批准,不得查阅、复制;因工作需要查阅、复制的,需经行政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复制。未经本级城管执法部门行政主要负责人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将执法全过程记录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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