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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后男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获刑

皖江晚报 2017-07-28 11:36 大字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胡芳报道7月21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陶某某非法拘禁一案。认定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13日下午,被告人陶某某联系任某,让其冒充许某(系陶某某女朋友)弟弟打电话给被害人张某,索要张某欠许某的借款11000元,未果。陶某某遂让许某通过微信以一陌生女子身份,将张某约至A小区雕像旁。

当天22时,陶某某再次电话联系任某,由其邀约郑某、邵某及陈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某烧烤店向西约50米处会合,后众人开车至上述张某所到地点。到达案发地后,见张某坐在一辆白色轿车正驾驶位置,其友汪某某坐在后排,陶某某等6人遂冲到轿车旁,陈某拿一把长武士刀进行威胁,王某某拔下张某汽车钥匙,任某等人互相配合,将张某强行拉下车,并拽入陶某某驾驶的黑色轿车,汪某某见状下车离开并报警。

随后陶某某驾车,任某坐在副驾驶位置,邵某、郑某分别坐在后排的左、右两边,将被害人张某夹坐在后排两人中间位置。陈某与王某某在张某被拘禁上车后离去,其余4人在行驶的车辆上对张某进行恐吓、殴打(经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逼迫其归还欠款11000元。

2016年7月14日凌晨3时许,张某电话联系上朋友沈某某,沈答应在见到张某后,汇款3200元给陶某某,陶遂扣下张某车钥匙并让其写下一张向许某借款7800元的欠条,后在B小区旁将张某放回;张某找到沈某某,汇款3100元至陶某某工商银行卡上,陶某某将所扣钥匙归还至张某车内,并短信通知张某。

2016年7月28日,陶某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2017年4月18日,陶某某与任某、郑某、邵某给付被害人张某赔偿款20000元,向其赔礼道歉,张某对4人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并殴打被害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陶某某组织多人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并对其实施殴打,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在犯罪过程中殴打被害人,致被害人轻微伤,从重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根据其具体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司法部门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的上述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作出以上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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