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结束近一年 工资难结算 有关部门:属于经济纠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7月12日,家住宜秀区大龙山镇的黄先生致电《安庆晚报》热线:去年6月,我与几名工友在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做油漆工,工程结束近一年时间了,工资等款项仍然无法结算。对方称,只能按工程预算价格结账,这明显低于实际价格,我们无法接受。希望有关部门予以关注。
□安庆晚报记者付玉
【市民反映】
油漆工程结束
被告知“按预算价格”
黄先生告诉安庆晚报记者,去年6月,他与几名工友受熟人徐春年的委托,油漆粉刷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机房内外墙。“徐春年是借用城北一家建筑公司的资质。当时双方约定,材料由我们购买。”
黄先生说,双方签订合同时,除了他本人和徐春年之外,这家建筑公司、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以及监理公司都派出工作人员到了现场。“他们对材料、施工方式都做了详细的要求。同时,也约定好了价格。之后,我才与徐春年签订了合同。”
据黄先生介绍,工程结束至今已有很长一段时间了,他都没有结到相关款项。“去年8月,油漆粉刷就已做好,工程也通过了验收。除了前期结了1.5万元的材料款,包括工资在内的2.1万元至今都没有结到。”
黄先生说,他多次找到这家建筑公司,对方答复“按工程评估预算的价格结钱”。
黄先生告诉记者,按照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提供的预算表上的价格,施工人员的工资每人每天110元。“在安庆市场,油漆工的工资前几年每人每天都是220元。另外,预算表上写的是‘外墙用水泥\’,但在协商过程中,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外墙用腻子粉,这也在合同中写清楚了。我们做的时候,就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为什么我们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之后,结账时却耍赖呢?”
黄先生说,在签订合同之前,无论是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还是这家建筑公司,都没有告知他们“按照预算表上的价格结账”。“如今出现这种‘说法\’,我们感觉上当受骗了。”
【记者调查】
项目预算价格
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记者在黄先生提供的这份合同上看到,双方约定的施工方式为:外墙二遍腻子粉;负一楼二遍外墙腻子粉;二楼二遍大白灰;乳胶漆按甲方(即徐春年方)指定品牌;工程价格为二楼内墙每平方米人民币14元,负一楼内墙每平方米人民币23元,外墙每平方米人民币25元。“根据这个合同约定,总价为3.6万元。”黄先生说。
记者还看到徐春年2016年11月16日写给黄先生的一张欠条。上面写着:今欠黄XX中船柴油机厂漆工资款三万六千元整,已付一万元整,欠二万六千元整。
黄先生告诉记者,在他多次催讨下,这家建筑公司后来又结了5000元。
在预算表上,有关油漆工人工资一栏仅8000元。黄先生告诉记者,整个机房油漆工程完工,一共用了75个工。“我们进场的时候,机房所有的机器都已安装好了,空间不开阔,粉刷难度很大。75个工都是满打满算的,按照安庆市场上的价格,一个工一天220元。这个预算才8000元,只够一半(价)。”
记者为此咨询了安庆市一些装饰公司,了解到的情况是:包括去年,安庆市场上油漆工人的工资基本在220元一天。“最低的不低于180元一天。”文苑路上一家装饰公司经理汤先生告诉记者。
黄先生说,如果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或者这家建筑公司一开始就告知他们,按照评估预算价格结账,他不会同意做工的。“我没办法对工友们交代。”
黄先生说,他现在联系不上徐春年。“徐春年的手机已经打不通了。”
7月13日,记者与黄先生一起来到这家建筑公司,找到了一名姓胡的负责人。这名姓胡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出现这种情况,黄先生有三种选择:“一是按照评估预算价格结账,我们适当补贴一点;二是黄先生本人去找徐春年沟通;三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记者电话联系了安庆中船柴油机有限公司,一名程姓负责人在电话中态度蛮横,并拒绝记者的采访。
【有关部门】
属于经济纠纷
建议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记者随后来到安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该局劳动监察支队一名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合同上看,黄先生是承包了这个工程,不属于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形,属于个人经济纠纷,建议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张金金律师。张律师说:“如果当事人陈述属实,上述纠纷初步判断涉及三层法律关系。一、业主方与建筑公司之间建筑施工合同关系;二、建筑公司与徐春年之间借用资质法律关系;三、徐春年与黄先生之间的劳务关系。”
张律师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员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司法解释第二条同时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这起纠纷中,徐春年作为个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其借用建筑公司资质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无效。但是,工程已经验收,且已经结算支付,业主方与总包方或者实际施工人员之间就工程款并无争议。黄先生提供劳务,且与实际施工人员进行了结算,实际施工人员打了欠条,且已经支付部分工资款,总包方建筑公司与业主方之间工程款的结算与黄先生并无关系。黄先生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相信法院也会确定各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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