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市区三轮车综合整治的通告 安公通〔2017〕576号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道路交通环境,扎实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决定在市区范围内对三轮车开展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称“三轮车”包括机动三轮车、非机动三轮车,不含残疾人自用代步车。
二、规范三轮车市场经营秩序。市区禁止销售未列入国家(地方)产品目录的各类三轮车和非法拼装、组装、改装的三轮车。对违法生产、改装、销售的厂家或经营户,由工商质监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罚。
三、实行三轮车禁行管理。
(一)禁行道路和时间:每日7:00至8:30、17:00至18:30,市区集贤南路、菱湖南路、菱湖北路、湖心中路禁止三轮车通行。
(二)禁行区域和时间:每日7:00至22:00,市区曙光路——龙眠山路——菱湖北路(含)——集贤南路(含)——德宽路(含)——西大堤路——沿江中路(含)——沿江东路(含)围合区域内禁止悬挂非“皖H”号牌的机动三轮摩托车通行;其中市区宜城路——菱湖南路——德宽路——西大堤路——沿江中路(含)围合区域内禁止三轮车通行。
四、严查严处交通违法行为。对三轮车驾驶人违反上述禁止通行规定以及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载人载物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非机动三轮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一律扣留其非机动三轮车。
五、对三轮车综合整治工作中出现的不服从管理、妨碍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庆市公安局
安庆市工商行政和质量
技术监督管理局
安庆市城市管理局
安庆市交通运输局
2017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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