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后小伙超市“买假”打假未获法院支持
本报消息记者任祥斌通讯员郑小青报道90后小伙陈某到安庆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价值13000元的食用调和油,以购买的食用油未标注橄榄含量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近日,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以陈某主张退货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据了解,陈某在家看到2016年司法考试试题:李某从超市购得橄榄调和油,发现该油标签上有“橄榄”二字,侧面标示“配料:大豆油,橄榄油”,吊牌上写明:“添加了特等初榨橄榄油”,遂诉之。经查,李某事前多次在该超市“知假买假”。关于此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选项:A.该油的质量安全管理,应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B.该油未标明橄榄油添加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C.如李某只向该超市索赔,该超市应先行赔付;D.超市以李某“知假买假”为由进行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答案为:BCD。于是陈某效仿之,到安庆某大型超市购买了价值13000元的食用调和油,以购买的食用油未标注橄榄含量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退还货款并十倍赔偿。
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陈某在某超市购买涉案商品并支付对价,双方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均已实际履行。本案的争议点为涉案商品未标示橄榄油的含量是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规定,“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本案中,福临门茶籽橄榄清香食用调和油仅在名称中出现“茶籽橄榄清香”字样并在商品外包装上配有茶花和橄榄的图形;多力橄榄葵花食用调和油,虽然名称上“橄榄”排在“葵花”之前,但“葵花”与“橄榄”字体大小、颜色均一致,出现次数一致,且葵花图形大于橄榄图形。
综上,上述两种商品难以得出涉案商品在标签上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橄榄油的结论,故涉案商品不标识橄榄油含量并不违反国家强制性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两种原料油配比的不同会对涉案商品的安全性造成影响,故涉案商品的标注方式不足以影响产品的食品安全。陈某主张退货及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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