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抚养费 保障监护权 大观法院为未成年人撑起保护伞
5月22日,大观区人民法院新闻宣传部门向安庆晚报记者介绍了3起未成年人抚养权、抚养费纠纷典型案例,呼吁全社会共同关注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营造未成年人良好的生活环境。
唐子玲安庆晚报记者付玉
出生不久就遭生父遗弃
1994年出生的林某家住安庆市宜秀区,2014年12月与男青年张某恋爱,二人不久便筹备婚礼。婚礼仪式上,双方亲友到齐,唯独不见新郎。无奈之下,林某单独一人完成了婚礼。婚后不久,林某发现自己怀孕。
“考虑到张某这种态度,林某父母坚决反对林某将孩子生下来,但林某执意不从。”承办这起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2016年4月,林某生下女儿晓晓(化名)。晓晓的到来并没有缓和这对夫妻之间的关系,母女二人不久便遭狠心的张某遗弃。“晓晓只能随着母亲林某生活在外婆家。由于林某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并且身体有病,独自抚养孩子十分艰难。”
2017年2月,林某作为女儿晓晓的法定代理人,将张某诉至大观区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晓晓自2016年4月出生至2017年2月生活费每月1800元,共计18000元和护理费等其它费用10000元,以及2017年2月起,张某给付晓晓每月生活费1800元等。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前往林某、张某家中进行调解。
“一开始,张某避而不见,我们到其父母家,也找不到他。由于张某没有正当工作,我们连法律文书也送达不了。后来通过调查,了解到张某的姑姑在市区一家单位上班,张某平时很听姑姑话。于是,我们联系上了张某姑姑,希望通过她联系张某。张某姑姑十分配合我们办案,在征得当事人张某的同意后,代收了传票。”承办法官告诉记者,考虑到特殊性,他们全程进行了录音。
“我们在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过程中,张某一直称抚养费他应该承担,但现在没有经济能力。而张某母亲表现十分强势,表示晓晓与其儿子无关,他们一家不会出任何抚养费。”这名法官说,经过多次努力,最终此案调解结案。“我们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晓晓自出生一直由其母亲抚养,其生父张某未支付抚养费用。为了子女健康成长,综合目前安庆市生活水平,原告主张每月支付抚养费1800元的诉讼请求过高,法官建议每月酌定800元,双方表示认可。”
生父再婚孩子何去何从
徐某与吴某是一对“80后”夫妻,儿子东东(化名)出生于2007年,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2012年,徐某与吴某因感情破裂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男方吴某抚养。离婚不久,吴某再婚,并与第二任妻子育有一女,东东仍与爷爷奶奶一同生活。作为父亲,吴某对儿子东东不管不顾,并不准前妻徐某探视。
“考虑到东东得不到父爱,也接触不到生母,徐某遂要求将儿子东东的抚养权变更为自己。通过多次交涉,吴某同意,2014年1月抚养权变更后,东东随母亲徐某共同生活至今。徐某在单位下岗后,一直在外务工至2015年,后因身体原因在家休养,母子二人仅依靠微博的待岗工资勉强度日,生活十分拮据。”承办此案的朱法官告诉记者,2017年3月,东东将生父吴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每月支付抚养费2500元,并支付抚养权变更后至今的生活费。
朱法官说:“庭审中,吴某虽然承认每月工资有4000多元,可自己需要养活妻女,还有不少外债。但又称孩子的爷爷有钱,并且他们愿意抚养孙子,可以让两名老人来抚养东东。”
朱法官说,对于吴某这种“说法”,她对其进行了严厉批评。“我告知吴某,他的这种想法是错误的,自身有义务抚养儿子。考虑到在庭审中吴某态度坚决,再安排调解意义不大,我准备直接下达判决书。就在此时,吴某主动电话联系我,称他去了孩子的学校,征求了孩子的意愿,孩子并不愿意跟随爷爷奶奶一起生活,而是要与生母徐某共同生活。”
朱法官说,经法院主持调解,吴某自2017年3月起,每月给东东抚养费800元,直至东东独立生活为止。
协议不成法院给“公道”
女青年刘某是四川省人,2015年与安庆男子秦某结婚后定居安庆市。婚后不久,两人因性格原因,经常发生争吵,一怒之下协议离婚。两个月后,两人复婚。复婚后,刘某怀孕,并与2016年8月产下一子。2017年1月,两人再次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女方刘某抚养。一个月后,二人再次签订离婚补充协议,约定将婚生子平平(化名)的抚养权变更至秦某名下,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600元,直至平平18周岁。
2017年4月,刘某将秦某诉至大观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子平平由其抚养,监护权归刘某某所有。秦某支付平平抚养费每月1800元,从2017年至2035年止。
承办此案的杨法官告诉记者,经过调查,原告刘某无经济来源,也无固定居所。“庭审中,刘某称秦某以各种理由阻止其对孩子抚养和探视。刘某多次上门探视孩子,秦某及其父母以反锁门窗、转移孩子,并扬言要杀了刘某等恐吓手段进行阻止。大观公安分局集贤路派出所曾多次上门调解此事,邻居及亲属多次劝解,均无效。”
杨法官说:“孩子的父亲秦某称,孩子出生以后,大部分时间由自己父母照顾,刘某没有尽到做母亲的义务。虽然第一次离婚协议约定孩子由刘某抚养,但实际上仍在自己父母处抚养,在此期间,刘某未出过抚养费。据法院调查,秦某有固定工作,每月工资3800元,其父母均系退休职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离婚后,父母双方仍对子女有监护的权利,刘某、秦某均依法享有对平平的监护权。刘某、秦某签订的两份协议已最终约定婚生子平平由秦某抚养,且孩子出生后大部分时间由祖父母照顾。”这名法官说,考虑到平平年龄尚幼,不宜频繁变更居住环境,抚养关系维持现状较为适宜,故对刘某要去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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