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故父女受伤 分案起诉同时调解
本报讯(李恒圆 记者周国庆)同一侵权行为导致多人受伤,在受害人分案起诉的情况下,法院在分配案件、确定承办人的时候,宜将该类案件交由同一法官审理,有助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准确把握争议焦点,统筹分配权利义务,统一裁判尺度,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也更有可能达成调解,进而提高审判质效,13日,宜秀区法院就一起交通事故案件采取了这种方法并取得良好结果。
2016年8月28日,甘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旺园路行驶至旺园路与裕庆路交叉口时,与鲍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鲍某和电动自行车乘坐人鲍某某(鲍某女儿)受伤、电动自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甘某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所有人为其本人,该车辆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2017年3月底,鲍某及其女儿鲍某某分别向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甘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
宜秀区人民法院在立案并确定承办人的时候,没有人为地将两个案件割裂开来确定不同的承办人,而是将两个案件确定由同一法官审理。通过法官主持调解,一个月的时间两个案件均达成调解,鲍某、鲍某某因交通事故所致经济损失总额未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予以赔付,甘某某不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甘某某为鲍某垫付的医疗费在此次调解中得到一并处理,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在向鲍某支付的赔偿款中扣除后直接支付给甘某某。如此分案、办案,在减轻当事人诉累的同时,也让当事人对司法有了更多实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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