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7月起实施
提升
城市综合管理水平
2016年8月,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关于提请审议〈安庆市城市治理条例(草案)〉》。
2016年9月1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2016年11月29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次会议对《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二次审议。
2017年2月22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条例》。
2017年3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
记者在会上了解到,随着安庆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老城区配套不断升级,新城区高水平快速发展,城市面貌日新月异城市功能逐步完善,但城市管理中新旧矛盾叠加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安庆市城市管理工作自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来,一直是借法执法,在执法过程中遇到诸多矛盾和问题,如执法主体地位不明、执法依据不够、执法手段有限、部门之间职责不清,违法建设、占道经营、无序停车等城市管理“顽疾”屡禁不止。同时,城市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现象、新情况,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原有的管理手段已不能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急需出台相应的法规制度加以规范。为建立科学高效的城管执法体制,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制定《条例》迫在眉睫,十分必要。
市委、市人大和市政府高度重视城市管理工作。安庆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市人大常委会按照市委的要求,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并纳入2016年立法项目。
破解
城市管理难点问题
《条例》共五章,59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管理原则和管理机构等;第二章城市管理规范,规定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户外广告、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规范和标准;第三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规定了城市管理执法的方式、内容、要求和执法程序等;第四章法律责任,规定了执法的权限和处罚的标准;第六章附则,确定了《条例》的实施时间。
《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认真落实“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原则,历时一年多时间,经三次审议,通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召开各界人士的座谈讨论会以及专家认证评审,对《条例(草案)》做了近200多处的修改,着力提高立法质量。《条例》既贯彻落实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又结合了安庆具体实际;在城市管理内容和管理手段的设置上,既全面覆盖又不作过细展开,留有一定空间;在继承与创新上,既保留了安庆市城市建设及文明创建活动的经验做法,又结合先进地区城市管理经验进行了必要的借鉴和创新。
《条例》在制定的过程中认真贯彻了中共中央国务院《指导意见》精神,规定了安庆城市管理适用的范围,解决城市化管理区域界定不明确的问题;规定了城市管理工作应当实行城市管理网格化和推行城市管理数字化,解决城市管理工作创新的问题。《条例》把理顺城市管理体制、相对集中城市管理领域行政处罚权、扩大城市管理活动范围等作为重点。《条例》规定,城市管理由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实施属地管理、重心下移,建立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为基础,部门联动,权责统一的管理体制。为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条例》对执法内容和执法体制作出规定,明确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拥有六个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并对行政执法体制进行了改革,建立市县两级、以县级为主的执法体制,解决了城市管理体制存在的横向职能交叉、纵向权责模糊等问题。因此,《条例》的颁布施行,为深化安庆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提供了法制保障。
《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规划建设、市政设施、道路交通、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公共事务和秩序进行管理的活动。
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市)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体现
城市管理地方特色
《条例》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形式,对安庆市城市管理各项工作进行了明确;细化和明晰了市、区、街道(镇)等各级政府及其城市管理有关部门和有关基层自治组织的城市管理职责、管理范围和事项。同时,结合“四个安庆”建设,将发展垂直绿化、提倡开放机关企事业单位公共卫生间及停车场、禁止私自占用公共停车资源等内容写入条例。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停车场规划与建设工作应该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建管并重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批准建成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时应当合理设置临时停车场所。
鼓励机关、公共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不得在公共场所和公共停车泊位设置障碍物,妨碍他人正常使用。
住宅小区应当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没有条件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加强日常管理,做到有序停放。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结束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和砍伐城市绿化树木。确需修剪、移植和砍伐的,应当经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在不得妨碍他人工作、生活和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合理利用屋面、坡面、阳台、桥体、墙体等立体空间,发展垂直绿化。
突出
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条例》充分体现城市管理以人为本、服务社会的宗旨,针对城市管理的重点难点及群众反映强烈的老大难问题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对小广告、渣土车、违建行为、噪声扰民、饲养犬类宠物等问题作了具体规范;针对路边摊问题,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的权限,体现了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原则。同时,还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在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新理念指引下,《条例》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指导意见》关于“改进执法方式”的要求,明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运用适当的执法方式,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的规定,力求建立和谐的政民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记者在新闻发布会上还了解到,《安庆市城市管理条例》实施后,市人大常委会将安排听取工作汇报、执法检査、调查研究、代表视察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全力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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